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帐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做好台帐。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相应贸易类别项下可收汇额核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兴业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兴业银行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其中,“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的结汇或划转手续
银行为名录内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对于A类企业,除退汇、企业合并分立等特殊情况下需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该笔收入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和外汇局《登记表》()
2013年9月1日服务贸易改革后,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小于等于5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根据企业说明及审核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可以为企业直接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根据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银行办理结汇时要严格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未经批准结汇或未规定结汇者必须开户保留。
对于单位或个人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汇
()视同外汇账户管理,收入为境外汇入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境内外汇划转后的结汇。
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入待核查账户时无需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但需在办理结汇或/划转时进行查询。
对于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应当依据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收入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
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交的凭证为()。
银行根据外汇局监测系统对企业分类等级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开立不在同一家银行的,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结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在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时,银行无需要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同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包括A类企业在内,只要企业将待核查账户内的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银行都必须审核企业提供的付汇凭证,企业未办理对外支付前银行不能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退汇业务,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贸易外汇收入在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无需查询企业分类及审核相关单证。在结汇或划转环节,银行应查询企业名录内分类状态,并按分类管理规定审核相关单证(核查额度)后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当地外汇局登记;银行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B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
根据《广东华兴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应当按客户企业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决定是否进入我行为客户开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