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地质单元内在煤层走向和倾向方向分别布置()个以上煤与瓦斯突出测点。
局部可采煤层是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当巷道揭露煤层全厚时,每个观测点应观测煤层厚度,夹石层厚度。
全区可采煤层是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的煤层采用()、()、()、()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时,预抽区为无突出危险区。
揭穿突出煤层应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煤层残余压力()0.74MPa时,预抽区为无突出危险区。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检员必须定期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掘进工作面距突出危险煤层()时,应测定煤层的瓦斯动力。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之外,至少打2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
依据“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倾斜、急倾斜煤层进行区域探测时下帮控制范围至少()米。
局部可采煤层是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依据“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倾斜、急倾斜煤层进行区域探测时上帮控制范围至少()米。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当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域。
当巷道揭露煤层全厚时,每个观测点应观测煤层的(),各煤层分层(),夹石层(),岩性和坚硬程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对于二级评价项目来说,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 )个。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当突出点或者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该构造的延伸位置及其两侧一定范围的煤层为突出危险区()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瓦检员、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