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地区的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单位,采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2016年5月,该企业购入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6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40%,适用的扣除率是13%,则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一个粮油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2年5月25日,甲公司从农民手中购入一批初级农产品,支付的买价为200000元,发生的运输费为25000元,装卸费为1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该农产品允许按照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发生的运输费不考虑进项税额的计算。甲公司购入该初级农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按照进项税额抵扣时限规定,纳税人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按照买价()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大于当期的销项税额时,对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办法是( )。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抵扣单位,2019年4月,该企业外购农产品85吨,直接对外销售70吨。该批农产品购买单价每吨28万元,损耗率6%,则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一个粮油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2年5月25日,甲公司从农民手中购入一批初级农产品,支付的买价为200000元,发生的运输费为25000元,装卸费为1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该农产品允许按照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发生的运输费不考虑进项税额的计算。甲公司购入该初级农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将1年前购进的一台生产用设备(已经抵扣进项税额)改用于职工食堂,该设备的原值为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5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则甲企业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5日,将一幢办公楼的建造工程出包给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建,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丙公司结算进度款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0000元,税率11%,增值税额99000元。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丙公司结算进度款时2,2017年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80%。()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计入()
自2020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交税费一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某公司2019年1月1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家政服务和生活用品销售,1月至3月,家政服务销售额50万元,生活用品销售额50万元,均为不含税收入。自2019年4月起,该公司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部分抵减应纳税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2019年4月1日起,以下行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企业享受的加计抵减税额不需要纳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