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罐车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立即用电话逐级报告,并在48小时内向有关站、铁路局拍发“货物损失速报”,同时抄报铁路总公司、主管铁路局。
发现货场火灾时,损失货物所处位置;着火点货位及周边自然现状;货物入库(区)时间和货物交接检查情况;仓库电线、灯具情况;装卸作业机具防火情况;人员出入情况。
发生火灾时,安全员应配合公安人员勘察货物损失现场;对勘察情况如实记载和拍照;及时联系公安消防部门取得火灾原因认定书;了解掌握火灾发现(发生)和扑灭的时间。
编制货运记录要如实记载损坏状态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事故责任的结论。
旅客重量、行李的重量与体积、货物密度及堆积损失一般根据有关的历史数据确定。
编制货运记录要如实记载()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事故责任的结论。
物流企业(包括铁路物流企业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
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要求车站证明交接现状时,应编制()
编制货运记录要如实记载事故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的结论。
发生与行车有关的一级货物损失以及火灾、爆炸货损,“货物损失速报”还应抄送()。
编制记录要如实记载货物损失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的结论,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
发现火灾,()以及估计损失款额达到一级损失等情况时,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集团公司和有关铁路公安部门以电报形式拍发货物损失速报,抄送总公司货运部
货物损失报告应由货运员或负责接取送达的物流企业相关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在发现当日编制。()
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运安全员(新损失规则为货物损失处理人员)报告()
物流企业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
物流企业(包括铁路物流企业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
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报告
快运货物发生损失时,物流企业发现的,当日应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办理站、作业站或中心站编制正式货运记录()
发现火灾,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以及估计损失款额达到一级损失等情况时,应在内逐级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集团公司和有关铁路共安部门以电报形式拍发“货物损失速报”,抄送总公司货运部。《损规》第十四条()
货运安全员接到货物损失报告后,要核实货物损失报告各栏填写是否齐全A,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必要时,要到现场核对损失货物()
对货物损失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编制行包记录要如实记载行包损失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损失责任的结论,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
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按月统计货物损失,于次月26日前填写“货物损失统计报告”和“货物损失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表”。()
货物损失报告应实记载损失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填写字体要工整清晰,项目各栏填写齐全,并须编制人本人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