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自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该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设立申请清册》。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然后职工应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再到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计息,按月结息,本息逐月结转。()
新录用职工在深圳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商品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可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计息,(),本息逐年结转。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深圳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