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一开挖深度超过()(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施工现场的基坑开挖前应计算图纸设计标高与实际标高的差值,以确定实际土方开挖的深度来确定基坑支护方案的内容,当实际基坑深度不足()m时原则上不再进行支护,按规范要求放坡,但与相邻建筑物、管线、道路较近或地质情况较差时仍需进行支护。
开挖深度超过()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根据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开挖深度超过()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开挖深度超过()m(含)或虽未超过()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基坑、槽土方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进行专家论证的深度最小值是( )m。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土方开挖方案。基坑(槽)开挖深度超过()m应单独制定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根据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基坑开挖深度超过()m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方案需要专家论证。
开挖深度超过(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还应组织专家对单独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当开挖深度()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文件规定:危险性较大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文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8m(含8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开挖深度超过()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开挖深度超过()的基坑的土方开挖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根据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开挖深度超过()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应当编制专
人工开挖深度超过2m(含2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工程,要求作业部(专业中心)监护有()。
浅基坑开挖时,当开挖深度超过一定限度时为防止塌方可采用土方做边坡的支护方法。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含()的土方开挖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挖深度超过()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深度为()m
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由()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