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违反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的罚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排污总量监测的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排污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规定。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结限期治理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名称、()、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置的排污口、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及污染物,由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或者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