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金融业务合规性审查要点中规定,原则禁止对()仓储机构开展货物监管合作,若确需合作,按“借款人场所及其他”模式进行管理。
对于有仓储资格的Ⅳ级仓储监管机构,经营单位应()检查一次。
质物价值超过华夏银行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的,借款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换货时,无需补充保证金或偿还相应融资,可直接向仓储监管机构办理提货或换货,华夏银行同时要求仓储监管机构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其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对仓储监管机构资质等级进行评价,一般不采用()方法。
确定退出的仓储监管机构,在华夏银行尚有存续业务的,经营单位须做好业务的退出清理工作,如有条件可办理转仓至符合华夏银行规定的仓储监管机构。()
经办客户经理须调查仓储监管机构能否按照具体授信业务的需要和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或协助履行()工作。
华夏银行对仓储监管机构出现超经营范围开展仓储监管经营活动,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或特定监管行为不能够满足当地消防、环保、卫生等监管要求的,须将相对应的质押货物授信业务个别实施退出,但符合资格条件的业务仍可保留,并须对该仓储监管机构业务经营进行关注。()
对仓储监管机构资质等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定量标准和评分卡打分等方法。按照仓储监管机构的经营年限、管理资质、货物监管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划分为Ⅰ、Ⅱ、Ⅲ、Ⅳ级资质。()
()级仓储监管机构应由总行进行认定。
经营单位发起仓储监管机构资质评价。经营单位在每年3月初至6月底前,对合作的仓储监管机构运营状况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仓储监管机构资质评价建议书》,在取得()意见后,由授信审批部门审批认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仓储监管机构,须报总行信审委审议和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成为温州银行合格的仓储监管合作方。
华夏银行根据仓储监管机构的资质评价、资金实力、机构规模、信誉情况、地域分布等决定是否准入。各分行可通过经营单位或分行业务部门推荐、邀请仓储监管机构等途径确定候选范围,由供应链金融中心进行初选。()
若借款主体业务量占仓储监管机构的年业务收入比例高于达45%,则华夏银行应以()模式管理此仓储监管机构。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对仓储监管机构资质进行评价,分别在业务准入时和业务合作过程中每个年度进行。初次评价与年度评价之间间隔短于6个月时,可不进行年度评价,待下年度再进行评价。()
我行货押业务分为()和未来货权质押两种。
质押监管业务中,我方应严格执行仓储协议和货物仓储保管规则,其保管条件不得低于()
经准入审批认定后的仓储监管机构,在办理监管业务时,须根据不同业务模式,签署()三方的监管合作协议。
质物的现场检查(巡库)是指华夏银行定期对仓储监管机构及质物进行巡查的行为,重点是检查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件及质物形态。现场检查一般采用的检查方式是()。
华夏银行仓储监管机构的基本准入要求,具有仓储经营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的仓储场地,行业经验丰富,仓储经营年限在()年以上。
动产质押业务的()是指经有权部门登记核准,拥有仓储经营管理能力,按要求对质押物实施监管,承担质押物管理责任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对仓储监管机构资质进行评价,旨在甄别仓储监管机构的(),掌握仓储监管机构货物监管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模式,限制进入和主动退出实力弱、管理不规范的仓储监管机构。
以下()不属于本行货押业务仓储监管方的准入条件
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开展货物储罐仓储和临时存放、从事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等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不适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中对应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