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海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洋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最后一条约定:“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大地公司支付海洋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孙某和李某分别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两个月后,李某在大地公司的一项业务中失职,被董事会解除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担任。海洋公司在将货物交于大地公司之后,大地公司一直以该合同是李某与海洋公司签订,其已被公司

A.大地公司拒绝支付海洋公司货款的理 B.最后一条格式条款无效 C.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的签字仅仅是代表公司的行为 D.王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4-01-28 17: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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