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内的高压客户,其建筑面积()收费面积。居住区配电所引出供电的高压用户,应按专变合同容量与居住区总供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居住区规划建筑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同时承担其专变电源侧配电所或配电设备的相应间隔费用。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多少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多少米?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大型居住区的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道路宽度超过()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新建变电站的进站道路、()、防排洪设施等站外配套设施应一并纳入变电站的总体规划。
集体土地性质的新建居住区,开发单位提供区()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预审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证或其他有效的集体土地行政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性质的新建居住区,可自行实施供配电工程建设。
低压配电室应尽量靠近用户负荷中心。()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米。
新建居住区五公顷以上必须规划()以上的面积集中实施公园建设。
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m。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10kV,业扩工程项目在城区需要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应根据各地配电网规划要求,并结合供电线路路径上负荷点的预测,在适当地点设置()配电所、环网柜
分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总配电室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末级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根据需要, 再设分配电箱。总配电 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 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末级配电箱的踮离不宜超过()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末级配电箱的踮离不宜超过30m()
Lb3B3091低压配电室应尽量靠近用户负荷中心()
配电变压器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容量配置应按照原则配置()
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的居民客户,应检查用电容量、确认供电电压、计量装置位置和接户线的路径、长度。其中,新建居住小区客户应现场调查小区规划,初步确定供电电源、供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分布位置、低压线缆路径等()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国网(营销/3)488-2018),充换电网络发展规划纳入公司营销发展规划和电网智能化规划,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发展规划。()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供电公司统一负责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改造()
城市电力电缆通道应遵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1738-2012)和公司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建设范围;对于符合敷设电缆线路条件的区域,应坚持“”原则,认真落实相关配套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