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以下()描述正确。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对我国商业银行之间原始期限在4个月内和4个月以上债权分别给予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则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按0%计算。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券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等同于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之间原始期限在4个月以上债权给予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
对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规定为:商业银行之间原始期限在4个月以内的债权给予零风险权重,4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但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 )。
商业银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权重法中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中,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_()
商业银行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中,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_()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__,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