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罚的有()。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之一是()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美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罚款
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下罚款。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畜禽饲养场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可处()罚款。
下列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下列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罚。()
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罚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加施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畜牧法》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可处()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如何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以下罚款。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相关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船员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以及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