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是指采用()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已有项目和内容的一部分的行为。
对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但()重复检疫收费。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处()的罚款。
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执行动物防疫监督任务,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负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企业可以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可处()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罚款。
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的罚款。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由卫生检疫机关处以警告或者()的罚款。
《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禁止屠宰未附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未经官方兽医宰前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屠宰的畜禽。()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处()的处罚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禁止屠宰未附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未经官方兽医宰前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走禁止屠宰的畜禽。()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__以上__以下的罚款:(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