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追诉标准是总面额在()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元以上不满()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以上的,应予追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美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I.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II.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III.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IV.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I.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II.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III.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IV.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Ⅰ.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Ⅲ.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Ⅳ.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元以上的,应以追诉。
根据《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在招募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
单位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事责任.
发行股票、债券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有()。 Ⅰ.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Ⅲ.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 Ⅳ.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1000以上的,应予追诉。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数、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下列符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应予立案追诉的有()。I 发行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II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III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或伪造相关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IV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下列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Ⅰ、发行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Ⅱ、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Ⅲ、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Ⅳ、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伪造假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处()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以及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