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男,41岁。张某之父在土改时分得本村地主李某的房屋3间,但未正式办理房产登记手续。3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争议,房屋由张某自行修缮。1989年,张某因孤身一人且经济困难,决定出卖此屋。此时李某之子李小川强行占住其中两间屋,并以李家原有房屋50多间的房产证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张某居住的3间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根据上述案惰,为被告张某拟写代理词。
王某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有“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该住房()。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乙相继去世后,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村民王某在本村有两间临街住房,将其中一间做经营用,按照税法规定,王某()。
张教授的学生王某2010年购买一间价值20万元的住房,将其赠与了张教授,受赠房屋时张教授缴纳相关税费6.5万元,2013年初张教授把该房屋转让,取得转让收入40万元,转让时缴纳除个人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费5.5万元,张教授2012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万元。
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后乙与丙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王某2013年8月1日开始将市区自有的一间临街商铺出租,租期1年,月租金为5000元,租金每月收取。10月份发生修缮费6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王某2013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张教授的学生王某2011年购买一间价值20万元的住房,将其赠与了张教授,受赠房屋时张教授缴纳相关税费6.5万元,2014年初张教授把该房屋转让,取得转让收入40万元,转让时缴纳除个人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费5.5万元,张教授2014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万元。
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后乙与丙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张某和王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错将案外人王某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制拆毁。王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甲向乙借款10000元,将一间房屋作为抵押,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2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对此,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两间房屋被其父亲继承,一辆小货车由其妻子继承。其妻改嫁王某,王某在使用小货车运输过程中出现车祸,车毁人亡,货车被送至李某处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被扣留。此时,张某回到家乡。经查,两间房屋一直出租给赵某居住,租期已过,赵某一直继续占用。因返还财产引起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李某在本村西街有临街的住房两间,其将一间房屋改造成饭馆进行经营,所以应缴纳经营用房的房产税。()
甲于1984年在外地工作,一直在外地居住,其在某镇有住房两间,委托朋友乙照看。乙于1986年因车祸死亡,甲对此并不知晓。2006年12月18日,甲在该镇居住的另一个朋友告知甲:1987年12月5日,甲在该镇的邻居丙在修理自家院墙时,已将甲的住房拆毁一间。甲非常气愤,准备起诉丙。甲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届满。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7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8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中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2010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 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财产。法院应()。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打印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边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边一间房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
王某因与张某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王某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王某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向张某送达了裁决申请书的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会议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答辩调解,张某没有参加调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2014年5月10日,政府公告同心花园小区5、6、7栋进行房屋征收公告通知。产权人王某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50 m2的临街一楼商铺在征收范围内。经调查王某的房屋是单位集资建房所购买,土地为划拨用地,房屋结构砖混结构,房屋证载用途是住宅,但王某于5年前,响应政府号召,将房屋装修改造为商铺,并将房屋出租给了李某,每月租金2万元,租期6年,2013年王某申请了房屋抵押贷款用于投资股票,至今尚有20万贷款未
王某将住房出售给李某,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进行了约定,该定金收回,赔付的规则有()
共用题干某市政府将一宗闲置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提供给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王某2009年10月预购了该项目一套住宅,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预售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65m2,单价2000元/m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5%以内的据实结算。2009年10月甲企业对该房屋阳台变更了设计,并通知了王某。 2010年8月该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乙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
(三)某市政府将一宗闲置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提供给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王某2009年10月预购了该项目一套住宅,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预售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65㎡,单价2000元/㎡,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5%以内的据实结算。2009年10月甲企业对该房屋阳台变更了设计,并通知了王某。2010年8月该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乙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负责该住
陈某、李某各以40%和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王某。现陈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则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且李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王某的优先购买权()
王婆有一套位于闹市区的三居室房屋,房屋位于8层(顶层,步梯房)。2017年1月王婆把房屋租与武某,租期5年,武某与妻子潘某共同居住(但武某与王婆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武某在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后,武某为了减轻负担,在征求王婆的同意之后,自己与妻子居住其中的一间,将另外两间分别转租给宋某和卢某,租期为1年(均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宋某、卢某入住后,某日,从该楼下经过的西门某被从楼上落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