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 . 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 . 接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 . 接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 . 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时间:2022-09-02 02:32:04 所属题库: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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