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公司签发了一套将一辆机动车从德国汉堡运到日本东京的记名提单,提单上收货人一栏中写有收货人名字,但没有注明“凭指示”字样。此提单共签发一式三份,由托运人持有。船到东京,在没有出示正本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汽车交给收货人。收货人未按汽车购货价格向托运人付款,托运人遂起诉承运人错误交付。 问题: 你支持托运人还是承运人?为什么?
承运人公司签发了一套将一辆机动车从德国汉堡运到日本东京的记名提单,提单上收货人一栏中写有收货人名字,但没有注明“凭指示”字样。此提单共签发一式三份,由托运人持有。船到东京,在没有出示正本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汽车交给收货人。收货人未按汽车购货价格向托运人付款,托运人遂起诉承运人错误交付。你支持托运人还是承运人?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海运提单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
如果海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作成‚TOORDER‛那么只有()背书后才能转让。
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未到开证行而货物已到达港口的情况下,进口商为及时提货箱开证行申请开立提货保函,交船运公司先予提货,待进口商取得正本海运提单后,再以其换回原提货保函的融资方式为().
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注明“仅付A公司”,该提单属于()。
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系指以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企业,在远洋运输情况下,货物报关装运后,将商业单据和全套正本海运提单质押农行申请短期贸易融资,农行收到进口商付款后,将全套单据寄进口商。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家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只有掌握了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才能保证对有关货物的控制权。
已装船海运提单上所注明的装船日期是()
承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后,原先的场站收据(正本)或大副签发的收货单存于()。
对于()级以上(含)客户办理进口押汇,提交的运输单据可为非物权凭证或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记名抬头的提单通常由被通知人凭全套正本的提单就可以向承运人提货。
提单未印就‚已装船‛字样,并且注明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必须在提单上批注()才能满足货物已装船的要求。
海运提单上的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而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
开证行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该议付信用证要求:全套清洁已装船“远洋提单”(Ocean Bills of Lading);从X国的任何港口起运至Y国的DEF。受益人提交信用证下的单据要求议付,交来的提单上注明:装运港:X国的一个港口;卸货港:Y国ABC;最终目的地:Y国DEF。请问该提单能否被接受并议付?()
海运提单,就收货人抬头而言,国际上使用最为普遍的是( )。
收货人一栏如果收货人是做成 “To order”、“To order ofshipper”或“To order of negotiatingbank” 则托运人或议付行应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40题)
根据《UCP600》,海运提单表面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根据UCP600的规定,若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仅要求出示全套正本提单,则出具至少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正本提单。()
根据UCP500,全套提单可以只有一份正本或一份以上正本,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时,只要提单上注明的正本份数全部提交即可。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中国H公司与新加坡M公司以FOB签订一笔出口6000公吨散装货物合同。3月10日,H公司收到经M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H公司先装运2000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的名称。3月21日,H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H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H公司。 这意味着H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M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于是,H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司认为,H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M公司,而非H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M公司背书,H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H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H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讨论:H公司应吸取哪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