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根据GB/T16736—1997规定,我国汽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组成是()。
国标GB7258-2004要求打印车架VIN码的字体高度(),字体打刻深度()。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车辆识别代号VIN,一经打刻,可以随意更改吗?
新生产的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
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的车辆,同一辆车的车架上,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后,还可同时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易见时,可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后办理注册登记。
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的车辆,同一辆车的车架上,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后,还可同时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GB7258新标准关于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的要求从什么时间实施()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除乘用车以外的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上()
进口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刻后允许更改、变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车高大于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因腐蚀、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无法确认需重新打刻的,按照规定打刻新的原车辆识别代号时应把原始号码打磨掉。()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更换的车身或车架上应按规定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应符合GB7258-2017的4.1.3的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可以不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应在车身右侧开设车门()
根据GB7258—2017,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有明显的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等方式处理的痕迹。()
按照GB7258-2017的要求,下面必须在车辆的产品标牌(铭牌)上标明的项目有()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此题为判断题(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