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一致,或者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者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情形时,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
车辆识别代码(VIN):LZWACAGA6B1120234中左数第4位的“A”代表乘用车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上且应能永久保持。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易见部位。
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应字迹清楚,且须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字码高度应大于等于7mm,特种情况可小于4mm。
车辆识别代号VIN,一经打刻,可以随意更改吗?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
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的车辆,同一辆车的车架上,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后,还可同时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汽车识别代码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易见时,可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后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新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的规定,汽车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乘用车为不超过()座的车。分为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等11类。
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的车辆,同一辆车的车架上,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后,还可同时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GB7258新标准关于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的要求从什么时间实施()
除乘用车以外的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上()
进口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刻后允许更改、变动()
GB7258-2017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因腐蚀、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无法确认需重新打刻的,按照规定打刻新的原车辆识别代号时应把原始号码打磨掉。()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更换的车身或车架上应按规定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应符合GB7258-2017的4.1.3的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都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自袖箱路见邮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有明显的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等方式处理的痕迹。()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此题为判断题(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