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项下单据如有不符点,银行拒付必须在开证行收到国外单据的翌日起算()个银行工作日内由开证行以快捷的通讯方式通知对方。
()业务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提交所在地开户银行,银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贷款预先支付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出口贸易结算融资方式
只要在L/C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货款;托收项下单据不符,买方可以拒付货款。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不论向银行提交何种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付
农业银行办理卖方押汇时,如遇开证行拒付,或非农业银行原因造成损失,农业银行有权向()追回卖方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
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保兑行在审核单证无误付款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则保兑行无权向受益人索回货款。
因下列情况开证行有权拒付票款()。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开户银行(议付行),银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出口商),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与托收项下的押汇区别在于,前者有开证行的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而后者没有银行信用作保证,属商业信用
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开证行、信用条款和()。
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承诺并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该进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质押给开证行,并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对该银行业务判断正确的有( )。
在建设银行已办理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业务一旦遭到国外开证行拒付,建设银行将丧失对客户的追索权。
开证行拒付货款的理由可以是()。
跟单信用证项下,申请人接开证行付款赎单通知后,有审核单据的权利,其审单的原则是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若有不符点,有权拒付。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后,如遇到开证行拒付贷款,则银行无权向出口企业追回垫付的货款和因此而产生的利息。
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银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
只要在L/C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甲企业的有关情况如下: (1)2013年1月,甲企业为支付A企业的货款,向A企业签发一张1.8万元的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1月10日,付款人为乙银行。持票人A企业于1月15日到乙银行提示付款时,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1.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2)2013年2月,甲企业为支付8企业的货款,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10日,金额为500万元,承兑人为乙银行。甲企业在申请承兑时,向乙银行存入了50%的保证金250万元。4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存入剩余的250万元。4月15日,持票人B企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以出票人甲企业的存款账户资金不足50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3)2013年3月,甲企业为支付C企业的货款,向其开户银行乙银行申请办理6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乙银行向申请人甲企业收取了150万元的保证金后,为甲企业办理了信用证。4月10日,C企业请求付款时,开证行乙银行以甲企业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下列各小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其它】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10月20日该公司将货物装运后,凭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并获得货款。10月25日,买方来电称:货物在海上全部灭失,已通知开证行拒付,并要求卖方退回议付的货款。我方认为此货买方既未收到,理应退款。而且货物灭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保险是有我方办理的,我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我方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