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生火灾(从火灾后果及相关情节看,尚不够立刑事案件),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直接负责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张某指使职工王某破坏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拟依据《消防法》追究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包括()。
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了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更换了书记员。
某工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生火灾(从火灾后果及相关情节看,尚不够立刑事案件),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直接负责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张某指使职工王某破坏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拟依据《消防法》追究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办案人员对张某进行询问取证的重点包括()。
某工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生火灾(从火灾后果及相关情节看,尚不够立刑事案件),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直接负责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张某指使职工王某破坏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拟依据《消防法》追究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是因安全事故被降职使用的干部,他的待遇可以按照原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某工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生火灾(从火灾后果及相关情节看,尚不够立刑事案件),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直接负责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张某指使职工王某破坏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拟依据《消防法》追究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对该工厂有关责任人员可给予的处罚种类包括()。
办公室的非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在发生危害之前往往有预兆和迹象,人们可以预测、预防,所以预防性是办公室保卫工作特有的性质之一。
李某于2009年9月进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2011年11月,李某被人发现其在服役期间曾伙同他人在甲地实施强奸。对于此案应当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李某是县办公室的安全保卫班干部,被借调到县公安局,在借调的一次执行任务中,违法剥夺某人的人身自由。在这里,()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消防部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要求,要严格执行大学生干部必须在基层中队实际任职最低满()年的规定,严禁采取空挂、借调等形式变相脱离基层岗位。
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村长楼某见其妻与邻居李某(女)扭打在一起,将她们拉开以后,把李某拖回其娘家(系同村人),李某骂楼某是流氓。数日后,李某与其弟到县公安局控告楼某利用职权对其实施强奸。后经公安局调查,李某与其弟的控告纯属虚构。李某与其弟的行为构成()
郑楠原系某企业保卫科工作人员,后被借调到林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科工作。2005年2月期间,郑楠受指派与民警杨某等人查办一起奸淫幼女案。郑楠参与了传唤、抓捕、审讯等工作,具有侦查职责。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汪某进行传唤后,明知汪某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汪某的父母宴请及2700元财物之后,郑楠放弃了对汪某的抓捕,亦未向治安科领导汇报,致使汪某一年多不能归案。郑楠的行为构成:()
保卫科干部李某开玩笑,拿起桌上的手枪向张某打了一枪,不料枪中有子弹,张某被打死。李某的行为是()。
某市交通局公务员李某被借调到市公安局工作。在一次追逃任务中,李某和另三个公安民警共同把守一个路口。一天晚上,在查一辆从市区开来的车时,由于司机张某属于无证驾驶,且并不知道公安民警是在抓捕逃犯,因而强行冲卡,被李某误以为是逃犯,而开枪射击,张某当场死亡。若张某家属要求赔偿,有关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是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县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偿自己的损失。关于王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郑楠原系某企业保卫科工作人员,后被借调到林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科工作。2005年2月期间,郑楠受指派与民警杨某等人查办一起奸淫****案。郑楠参与了传唤、抓捕、审讯等工作,具有侦查职责。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汪某进行传唤后,明知汪某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汪某的父母宴请及2700元财物之后,郑楠放弃了对汪某的抓捕,亦未向治安科领导汇报,致使汪某一年多不能归案。郑楠的行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