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
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经办行应要求试点企业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关资料及凭证,进行审核。
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银行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进口项下开证、付汇时,均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贸易项下B类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进口付汇业务,审核相应的()。
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对辖内单笔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收入(支出)金额()美元(含)以上的大额交易进行重点核实。
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的结汇或划转手续
对于贸易项下B类企业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其他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办理。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向外汇局报告。
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金融机构除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外,还应当要求企业提交()。
银行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支付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
外汇局对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不含)的业务实行逐笔登记管理。
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经办行应要求试点企业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交下列哪些资料进行审核?()
同一合同项下银行承兑汇票CTA账户金额应等于或()合同金额。
如辖内当季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对于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应当依据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收入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
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起10个工作日内向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或凭证()
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当地外汇局登记;银行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贸易项下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相应()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
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签约金额,不得超过资产、负债、收入、支出金额或实际现金流金额,签约期限不得超过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或实际现金流期限()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天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万美元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向外汇局报告()
B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