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开来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我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某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后该外国仲裁机构根据此仲裁条款对双方的合同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该判决如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通过下列何种方式提出申请?()
中国太阳公司与韩国月亮公司签订了向韩国出口5万瓶月亮牌洗手液的合同,交易条件为CIF(Incotem,s@2010)釜山,3月1日前信用证交单付款,2012年2月28日前装船。2012年2月15日太阳公司即将货物装船运往韩国,该轮于2月16日下午抵达釜山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与外商达成交易,合同中未规定投保险别。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我方应投保:()
我国某公司签订一CIF出口合同,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险别,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至少应投保:()
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买方对投保无特殊要求,我公司只需投保()
某公司出口到新加坡一批货物,以CIF价格条件成交,该货于7月10日开始装船,7月13日装船完毕,7月16日启航,8月6日抵达目的港,8月8日客户提货,我方的交货日期是:()。
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5月31日,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2日”。A公司备货出运,于5月25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公司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
职业情境题:我某公司一周内做了四笔出口业务,分别以FOB上海、CIF东京、DES新加坡、DEQ吉隆坡等条件成交,其中属于装运港交货合同的有()。
中国A公司与欧洲某国B公司以CIF价格条件订立了从中国出口某种饲料的货物买卖合同,该批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饲料上有很多飞虫,致使该批货物已无法正常使用。经检验,发现该批货物在装运前就已含有大量虫卵。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些?()
美国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电缆,甲公司租用韩国货轮“Han—jin”轮承运,后货物在驶往新加坡途中,在我国领海发生触礁,乙公司与承运人协商后决定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诉讼解决该运输合同争端。根据我国现有规定,选项正确的是()
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达成一笔出口业务,由出口商负责投保,按照《2010年通则》应投保()
我国企业按CIF条件与国外客户成交,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对海上运输货物,我公司至少应投保( )。
在CIF条件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交易,若中方公司为国外公司投保,两方没有特别规定,按照惯例,中方应投保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Latest shipment 31st, May, L/C validity till 10th, June.”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5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 )向银行提交单据。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 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5月31日 ”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5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 )向银行提交单据 。
我国某工艺美术品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陶瓷,以CIF London条件成交,我方业务员将此理解为在伦敦交货,这种理解是正确的。
我某公司出口某大宗商品,单价为USD2,000 per M/丁CIF ex ship’s holdHamburg补。据此,我方与船方订立程租船合同时,有关装卸费的规定,应采用()条款与承运人订立租船合同
【填空题】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客户的要求是否合理?(合理/不合理) (注意:填空题请严格按后面的可答选项进行选择,并复制黏贴,否则机器不会识别。) ()
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
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以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说明理由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与外商达成交易,合同中未规定投保险别,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我方应投保惯例规定的最低险别,保险金额是合同金额加()的保险加成。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