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产品应当在双方的生产许可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
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注销生产许可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饲料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任何单位和()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设立()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设立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