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西安在其《法学阶梯》中这样描述道:“被放逐者(犯了错误被逐出罗马市)丧失公民权而保留自由权,这样,他丧失公民法,却能使用万民法„„”据此判断,这个“被放逐者”的身份变为()
古罗马屋大维时代制订的罗马法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公民法、万民法和()。
调整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的法律叫做万民法。
有学者指出,“罗马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罗马人”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其核心标准依然是()。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下列有行为能力的人是:()
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
邵龙宝的《超越政治权威的罗马法》:(对待外来民族)它“准许半岛约四分之一的居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其余的人享有拉丁公民权,即一种大而不充分的特权。所有的人都享有人身自由,由此造成的唯一不足仅在于不能控制外交事务,不能强制人们服兵役”。与雅典的民主相比,该材料反映罗马法的最大特点是()
根据罗马法,若要使物品交易成功,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以现金或现物进行交易;须有五个证人和一名司秤在场,他们皆应是罗马公民;物件的转移必须在当事人双方在场时当面进行;在进行转让仪式时,必须经过某种正式的手势和言语的阐述。这些条件缺一不可。由材料信息可知该法()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
某学者评价古罗马某部法律时指出,“几乎所有残存的文本看起来都具有土生土长的特点,这同留传下来的传统说法相一致;平民们所寻求的不是改革法律,而是公开法律。”据此推断这部法律()①应为《十二铜表法》②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③是罗马习惯法的汇编④有利于保护平民利益
基督教传到罗马之后,不可能在其上流社会得到传播和发展,罗马上层有身份的人对基督教不屑一顾。
罗马法中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具有()。
在古罗马帝国,公民的身份有所下降,不能与贵族一起行使权力。
根据《罗马法》,()是调整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罗马的公民法适用于罗马的所有人。()
市民法是指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罗马法中,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权利()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8222;&8222;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
◑下面关于市民法与万民法表述正确的是()。◑A、市民法以《十二表法》为基础◑B、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C、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相互对立的◑D、到公元三世纪时两个体系的差别已经完全消失◑E、万民法调整罗马外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调整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
罗马法规定,善意和诚信是有效缔结契约的前提。具有欺诈故意的行为,或者是因不讲诚信而被法律认定为“不名誉”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这反映出罗马法()
为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