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进行安全分析,在分析中必须采用()分析方法。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l02)规定在对核动力厂进行安全分析中必须采用()分析方法。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04)给出,针对严重事故设计中必须考虑的事项包括:应考虑核电厂的全部设计能力,包括可能在超出规定的能力和预期的运行工况下使用某些系统(安全系统和非安全系统),和使用附加的临时系统,使严重事故返回到()状态或减轻它们的后果。
为了保证核动力厂在设计运行寿期内安全运行,通常在部件与设备的设计上给出了相当大的设计安全裕度。例如∶核一级容器在设计阶段,所用材料的许用应力强度只保守地取到材料抗拉强度的()。
为了保证安全,核电厂在各种运行状态下、在发生设计基准事故期间和之后,以及尽实际可能在发生所选定的超设计基准事故的事故工况下,都必须执行()基本安全功能。
核动力厂核安全的技术安全目标是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
为实现核动力厂的核安全目标,使用的主要手段是()。
为了保证核动力厂在设计运行寿期内安全运行,通常部件与设备的设计上给出相当大安全裕度,距容器断裂失效至少还有()以上的裕度。
根据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核动力厂核安全总目标可以分解为()目标。
为了实现核动力厂安全目标,在设计核动力厂时,要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应()。
为尽量降低外部或内部事件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保持停堆、排出余热、包容放射性物质和监测核动力厂状态的能力。必须通过采用多重部件、多样系统、实体分隔和故障安全设计的适当组合,以便实现下述目标:()。
在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中还明确指出,在概率安全评价中,对于严重事故采用()分析方法;而对于具有相对较高发生可能性的假想事故,分析中应采用()分析方法。
在钻井过程中为了携带出井底的岩屑和供给井底动力钻具的动力,用于向井底输送和循环钻井液,实现安全钻进的往复泵,称().
安全评价必须成为核动力厂设计过程的一部分,同时在设计和证实性分析活动之间存在()过程,而且随着设计计划的进展其范围不断扩大和详细程度不断提高。
为了实现核动力厂安全目标,采取措施将所有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照射控制在合理可行尽量低,并将能导致辐射来源失控事故的可能性减至最小,但仍然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采取措施以保证减轻放射性后果。这些措施包括:()。
国家核安全局于1991年发布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提出了()反应堆核动力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设计核动力厂时,必须认识到纵深防御的各层次都可能受到考验,因而必须提供设计措施,以保证完成所需的安全功能和满足安全目标,这些考验来源于()。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壳排热系统必须实现在发生任何髙流体排放的()后,降低安全壳内的压力和温度的安全功能,并使之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技术安全目标是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其后果。
根据《溪洛渡水力发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电厂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实现零人身伤亡事故、、零电力安全事故,力争发电机组零第一类非计划停运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总的核安全目标是()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阐述了()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总的核安全目标由辐射防护目标和技术安全目标所支持,这两个目标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措施一起保证对电离辐射危害的防御。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措施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