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非机动车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的,不适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的规定。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罚款。
驾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不按规定通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违反()标志、标线指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罚款。
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是有下列()项所列行为的,不能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 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