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是1998年12月由()批准,予以发布实施的。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金融机构对下列外汇现金交易应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及时以纸质文件上报并付相关附件()。
金融机构对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报告。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数额在()万美元以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工作人员发现外汇违法行为后,存在()行为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包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者有其他妨碍外汇管理执法监督、检查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有()。
对有违规行为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在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整改和纠正后,可不受最近三年内未受处罚的规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属于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是()。
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外汇现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及时以纸质文件上报并附相关附件。以下不符合识别标准的是()。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数额不满()万美元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纪律处分。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不满5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处分。
金融机构外汇从业人员有骗购外汇行为且数额在()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表四并附相关材料报当地外汇管理局。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处分。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报告。
金融机构对下列外汇现金交易应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及时以纸质文件上报并付相关附件()
金融机构对下列外汇现金交易应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及时以纸质文件上报并附相关附件。()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金融机构外汇从业人员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