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取一定量的粒度小于13mm的煤样,在空气流中于()℃下干燥到质量恒定,然后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全水的含量。
测定煤的灰分试验过程中,当煤样的灰分低于()%时可不进行检查性灼烧试验;测定煤的空气干燥基水分试验过程中,当煤样的水分低于()%时可不进行检查性干燥试验。
如何进行煤样的空气干燥?
一般空气干燥基煤样就地进行化验,盛装煤样的容器用()塑料瓶均可。
采用复式法测定煤炭挥发分产率时,需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煤样,放在带盖的瓷坩埚中,在(900±10)℃下,隔绝空气加热()分钟。以减少的质量占煤样质量的百弓数.再减去该煤样的水分含量作为挥发分产率。
空气干燥方法是将煤样放入盘中,摊成均匀的薄层,在温度不超过50℃下干燥,如果连续干燥()小时后,煤样的质量变化不超过(),即达到空气干燥状态。
用空气干燥法测定空气干燥煤样的水分时,要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煤样,置于()干燥箱内,于空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然后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百分含量。
制取分析煤样时,如水分太大影响破碎操作时,可进行()干燥也可用40℃~45℃(无烟煤)以下的()进行干燥。干燥后煤样的水分要恰到好处:既要破碎时下煤畅快,又不产生较多的粉尘。
热稳定性煤样的制备,按GB474制备粒度6mm-13mm的空气干燥煤样约1.25kg,并筛去粒度小于6mm的部分,即为热稳定性煤样。
空气干燥基煤样的粒度应小于()。
GB∕T212—2001规定灰份测定时称取空气干燥煤样1±0.1g,若使用感量是0.0001g的分析天平做重复测定,考虑称量将产生的最大误差值,实际称取煤样的质量范围是()g。
煤样的空气干燥也可以在破碎到()之前进行
如减灰后灰分仍大于10%,还应再用相对密度为1.5的重液进行最后一次减灰,减灰后煤样再按空气干燥煤样的制备方法制备成小于0.2mm的空气干燥煤样。
对分析煤样的空气干燥状态做出量的规定,为什么()
煤样在空气中连续干燥1小时后,煤样的质量变化不超过0。1%时,煤样达到()。
保存煤样的方法,少量煤样可装入不同容量的带磨口塞的广口瓶中,有空隙时可用废纸条充填,然后用石蜡把瓶口封住,放于避阳光处。
称取一定量的空气干燥煤样,放入带盖的瓷坩埚中,在(),以减少的质量占煤样质量的百分数,减去该煤样的水分含量作为煤样的挥发份。
减灰后的浮煤,倒入镀锌铁盘或其他不锈金属浅盘中(煤样厚度不超过5mm),在()℃的恒温干燥箱中进行干燥后,再根据化验要求按原煤制样的有关规定制备煤样。
符号FCad表示煤样的空气干燥基固定碳含量。
煤样制成后,应装人严密的容器中,通常可用带有严密磨口玻璃塞或塑料塞的玻璃瓶。煤样不用充分混匀,可直接进行称取。
采用空气干燥法测定水分时,要求空气干燥基煤样的称样量为()。
做全水分试验用的煤样,不论运距远近,均需用()包装,不能立即进行试验的煤样,还应注明容器和煤样的()。
煤样在空气中连续干燥1h后,煤样的质量变化不超过()时,煤样达到空气干燥状态。
煤样在空气中连续干燥()小时后,煤样的质量变化不超过()%时,煤样达到空气干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