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采暖设计规定,()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火电厂蓄电池室、供氢站、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构)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中的要求,三级LNG加气站地上储罐距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是()。
汽车库采取措施后可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甲、乙类生产厂房只允许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类仓库和厂房内严禁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乙类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设有()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远离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汽车库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分开建造。
设置在石油库企业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甲、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2d的需用量,且不应大于()m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规定,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
甲、乙类厂房、有明火的丁类地下厂房,其墙面应采用不低于()的装修材料。
氨制冷机房严禁采用明火采暖。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其室内温度不应低于()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临时建筑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A、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规定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