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将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划分为八大类,关于这八大类风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以下()属于这七类。(《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附录)
在操作风险计量的标准法中,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的业务分为6个产品线。()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市场风险的定义与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市场风险修订案保持一致。()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内部程序、个人或系统的不足或失败造成的损失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策略风险等。()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敏感度由低至高依次为()。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的合规职能定义为:“一种()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独立职能。”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佣合同以及工作状况带来的风险、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带来的风险、有形资产损失和()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战略风险八大类。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以下()属于这七类。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中,明确引起操作风险事件的主要原因类别为()。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事件分为七类,下列操作风险事件中哪些属于“劳动合同以及工作场所”类别()
按照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大小,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
2013年1月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对商业银行营运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以及风险度确定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除纳入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内容外,还将操作风险等因素囊括进来。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定义为( )。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定义为()。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类,其中包括()
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事件分为七类,下列操作风险事件中哪些属于“内部欺诈”类别()
巴塞尔Ⅱ中没有定义为操作风险的风险类型有业务风险、战略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文件,将操作风险正式纳入了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风险中。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在计算操作风险经济资本配置的标准法中,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产品线分为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等()类。
在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的公式中,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其中的固定比例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