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的同时提供核销单证,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核销单证并完成对外支付。
在分行外汇清算付汇报文进入总行总农行业务处理系统之前,需先经由()系统对报文内容进行筛查。
外汇清算业务,分行办理头寸调拨(从境内同业调往总行),应如何填写他行电汇申请书()。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对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时,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办理外汇清算业务时,只要()的币种,各分行都可通过清算系统向总行直接发送该币种付款指令。
银行办理A类企业付汇,对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支出业务,应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
办理外汇清算业务时,通过SWIFT系统收到或发出的客户付款报文一般使用下列报文格式:MT()。
已受理客户外汇汇款指令、并完成落实资金等各项内部手续后,分行外汇清算人员办理对外支付应遵守()的当日起息业务截止时间。
办理外汇清算业务时,分行编制外汇付款报文的业务编号前三位应()。
办理外汇清算业务时,收到华夏银行其他分行的汇入汇款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未被列入“对外支付进口单位名录”的或列入有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机构在办理进口开证及售付汇业务时,需提供外汇局签发的()以及其他有效商业单据。
分行在办理外汇清算付汇业务时,应使用()方式支付款项。
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
在外汇清算付汇业务汇路选择方面,严禁人为增加中间行、增加付款环节的行为。
企业要求购汇付款时,在审核其提供的材料合规后,应采用()外汇牌价,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C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支付,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合同金额、税款金额,并确认实际应付金额后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对外实际付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税务证明》上标注的本次支付金额。
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含)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划转保险项下外汇资金,可凭付款指令在()审核办理
对于()企业,单证审核后办理付汇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应通过监测系统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超过付汇额度的,应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或提示企业到外汇局进行额度调整
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含)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进行尽职调查,了解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及背景等信息,对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额度内的经常项目非经营性购付汇业务可正常办理。()
经办行办理代客收结汇、售付汇业务,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审核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的有效凭证、商业单据等直接证明材料和间接证明材料,确保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