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米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国道、省道路、县道和乡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公路按()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批准。
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禁止从事()、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新建城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米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距离: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m,县道不少于()m,乡道不少于()m,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对普通公路控制区范围的规定是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米 (二)省道不少于()米 (三)县道不少于()米 (四)乡道不少于()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县道、乡道、村道建设投入,加强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的整治,逐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
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米;县道、乡道不少于()米。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为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项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国道不少于()米,省道不少于()米,县道不少于()米,乡道不少于()米。
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杆路离开公路的两侧排水沟: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6米。
我国公路按其技术等级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米;县道、乡道不少于()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改造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最低标准与《北京市公路条例》中的规定一致()
《北京市公路条例》中规定,市公路管理机构只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管理工作,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米,省道不少于()米,县道不少于()米,乡道不少于()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