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对任期内辖内机构发生(),应先行引咎辞职,再视案件查处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辖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安全事故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的,或造成损失不足10万元的,给予本级高管人员和县(市、区)行社高管人员()处分。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旗县级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金融机构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旗县联社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防范工作负责。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存续分立经批准后,承继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的开业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所属非法人机构可以一次性更名为新设机构的非法人机构。
发生案件和事故的营业机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规定,()、逐级报告。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辖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安全事故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涉案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或造成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本级高管人员和县(市、区)行社高管人员()处分。
依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办法》(鄂农信发[2013]24号),市州行社辖内发生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经济案件的,给予哪些纪律处分?()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各法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为()。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用社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为()单位,统一法人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等为()单位。
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中,单个自然人股(含员工股)和单个法人股分别不得超过其股本总额的()。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成立财务管理监督机构,对本级及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财务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这也就是指()
乡镇层级农村信用社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发生案件的,给予本级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以上处分。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基层法人机构的案件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应由()提出初步意见,经单位案件责任认定小组审核后,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依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县(市)行社辖内发生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经济案件的,给予()等纪律处分。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规定,乡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发生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以上处分。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县级联社负责对辖内网点超过500万元的大额资金往账业务进行授权和头寸确认。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辖内发生案件或重大违规问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责令负责人辞职;未提出辞职的,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案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是()
旗县级农村信用社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年度内发生单个案件在500万元以上或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以上处分,给予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依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规定,县(市)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县(市)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正确()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中,单个法人社员(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机构股金总额的,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