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解释文件规定,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金融机构应当()。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分子名单客户应认定为()客户。
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在与客户建立关系前,应进行黑名单及较高风险指标检查。检查对象为()。
以下客户可列为低风险客户的是(): (1)在具备严格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监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登记或营业的金融机构。 (2)在具备严格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上市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3)当地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 (4)其他被各级机构当地监管机构确定为低风险的客户。
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完成风险等级划分评定工作,记录()等相关信息。
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向客户提供规定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发现交易与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应首先(),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客户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列的恐怖组织名单有关的应当向哪些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机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与来自FATF名单所列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客户进行交易时,应加强交易监测,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直至终止业务关系。()
义务机构不可以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现交易与反洗钱或恐怖融资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应()。
对于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各营业机构发现客户或交易对手属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的,应当立即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已经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的,义务机构应当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代理行关系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食肉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来自反洗钱、烦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客户来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的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应()。
加强客户身份信息收集。按照行内反洗钱管理要求,收集并记录(),以及政要控制实体、使领馆或外交机构、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货币服务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客户需要特别尽职调查(SDD)的信息,确认反洗钱系统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结果。按照行内规定,履行高风险客户、政要人士、特定类型客户的准入审批程序。不得为我行不允许建立客户关系的制裁名单上的人员开立账户
议付行、收款行、汇款行、代付行等及贸易各方(买方、卖方、承运方和船只、收货方、运输代理方等)不属于我行禁止办理业务的反洗钱名单范围,或来自于高风险I类国家或地区;属于高风险II类、III类国家或地区或洗钱风险等级为偏高的,应严格按照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与制裁合规相关制度执行()
如果义务机构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或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内部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