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中,可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方的一致行动人的有()。 Ⅰ某上市公司股东甲和乙,乙为甲公司的董事,甲与乙为一致行为人 Ⅱ为上市公司某自然人股东收购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非银行法人 Ⅲ持有上市公司股东甲35%股权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1%的股份 Ⅳ持有上市公司股东乙35%股权的法人单位,对乙有重大影响 Ⅴ投资者甲与乙存在合伙关系
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于境内企业的,如果目标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遵守( )的规定。
某境内居民企业甲拥有境内居民企业乙(非上市公司)30%的股权。2013年年底,甲企业撤回投资,取得货币资金200万元。已知甲企业初始投资的计税基础为80万元,撤回投资时乙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共100万元。另外,乙企业2012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40万元,已经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甲企业2013年其他业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400万元,则甲企业201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2013年4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乙公司(该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投资200万元,股权持有至2015年6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2015年利润总额1 500万元,假定该企业本年度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5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甲公司为某汽车生产厂商。2×13年1月,甲公司以其所属的从事汽车配饰生产的一个分公司(构成业务),向其持股20%的联营企业乙公司增资。同时,乙公司的其他投资方(持有乙企业80%股权)也以现金4200万元向乙公司增资。增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并仍能施加重大影响。上述分公司(构成业务)的净资产(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下同)账面价值为590万元。该业务的公允价值为105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则甲公司向乙公司投出业务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
2011年4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未上市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乙公司(该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投资120万元,股权持有至2013年6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2013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乙公司的投资额可以抵免的数额为( )万元。
张某与其他投资人准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准备以自己持有股权进行出资,张某现在持有A、B、C、D四家公司的股权,其股权情况如下。(1)A公司的股权: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张某转让A公司股权未获批准。(2)B公司的股权:张某2年前曾将B公司的股权质押给银行取得贷款,但目前已经归还货款并取回股权。(3)C公司的股权:C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张某持有的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4)D公司的股权:张某持有的D公司股权目前被质押给甲公司。张某持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出资的是()。
()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甲公司和乙、丙两个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丁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2015年11月1日,丁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未上市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戊公司(该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投资120万元,股权持有至2017年12月1日。下列关于甲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的计算公式中,正确的是()。
2011年4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未上市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乙公司(该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投资120万元,股权持有至2013年6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2013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乙公司的投资额可以抵扣的数额为()万元。
甲创投企业2012年12月20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4年12月31日。甲企业2014年度实现利润500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德国的甲公司购买了境内乙公司60%的股权,乙公司合法的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建筑用的A号零部件。经查,甲公司并没有对其并购行为向商务部提请是否进行安全审查。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对甲公司的并购行为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的建议的有()。
非上市公司甲公司在成立时,A公司以其持有的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投入甲公司。乙公司为上市公司,其约定,A公司作为出资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价8000万元(该作价与其公允价值相当)。交易完成后,甲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2000万元,其中A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0%。甲公司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后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甲公司投资时应确认的"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为()万元。
2013年4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未上市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乙公司(该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投资120万元,股权持有至2015年6月1日。甲创业投资企业2015年利润总额为1 500万元,假定该企业本年度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5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以现金8 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 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未发生减值。2018年2月10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90%的股权对非关联方出售,收到价款8 100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处置后,甲公司无法再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也不能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将剩余投资转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
被评估企业甲持有A企业发行的3年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非上市债券100000元,年利率10%,单利计息,评估基准日距债券到期日尚有两年。企业甲还持有B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的股票20万股,每股面值1元,评估基准日市场收盘价15元;企业甲还持有C上市公司发行的非流通股2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年股票收益率13%。已知C企业将保持3%的经济发展速度,每年以净利润的50%发放股利,另50%用于追加投资,其净资产
甲公司20×9年度涉及所得税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股权,与丙公司共同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系甲公司20×7年2月8日购入,其初始投资成本为3 0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400万元。甲公司拟长期持有乙公司股权。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等于初始投资成本。甲公司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权的50%(即出售10%的股权),取得价款1500万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剩余10%的股权,无法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 5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1 500万元,损益调整为600万元,因被投资单位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享有的部分为4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甲、乙公司均为境内上市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按净利润的 10%和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甲公司其他有关资料如下:2001年1月1日,甲公司以30.3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10%的股份,作为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乙公司已宣告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0.3万元。2001年5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上述现金股利0.3万元,存入银行。2001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1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份市价合计为24万元(2) 2002年初,甲公司决定将持有乙公司的股份作为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按当时市价计算的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该股份的价值合计为22万元。2002年年初,乙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合计为200万元,2002年度、2003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假定乙公司除实现的净利润外,股东权益无其他变动。(3) 2003年1月8日,甲公司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20%的股份,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并进们追溯调整。(4) 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2003年年末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应计提的跌价准备为()万元。
2021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为:境内居民企业甲直接持有境外A国乙企业40%股权,乙企业直接持有境外B国丙企业20%股权;甲企业直接持有丙企业12%股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创业投资企业2014年7月以股权投资方式向境内未上市的乙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甲企业2016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2017年度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2017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5%的股权,将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乙公司是一家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在编制其财务报表时,由于无法获得乙公司股份的公开市场报价,决定采用市场乘数法确定对乙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选择了4家可比的上市公司并以该4家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乘数对乙公司进行估值。该4家可比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乘数的平均值为8.75倍。2×20年12月31日,乙公司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为10000万元,负债的公允价值是37500万元。假定乙公司的流动性折价为10%。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根据市场乘数法确定其对乙公司5%股权的公允价值为()万元。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既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现行准则归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也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