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金投资人层面看,对来自公司型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企业时,( )。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销售业务。2016年甲公司的销售(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其他收入为5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600万元。2016年度甲公司实际支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甲公司申报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未将下列收入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1)从境内居民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 (2)依据法律代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30万元,该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要说明理由。
在基金层面,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是()。 Ⅰ.股权转让所得 Ⅱ.自然人投资者需就分配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并由基金代扣代缴 Ⅲ.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Ⅳ.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
为解决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重税负问题。许多国家采取灵活做法,要求公司年度只要分配给投资者收益,将由( )缴纳税收。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50万元,B年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3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根据A、B两公司的组织形式,甲国A公司应当采取何种抵免方式?
在基金层面,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 )。
某专门从事技术转让的公司2011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公司2011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我国某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3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9万元。2013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甲公司201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经税务机关核实的2014年度亏损额为380万元,该公司201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万元,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50万元,B年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3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计算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顺序分配。
甲公司应于5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其一直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向其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其于6月20日前补缴上年度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共计68万元,至限期满,甲公司仍未缴纳,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合伙型基金的分配为( ),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分别缴纳所得税,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在实务中,合伙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时点和顺序可在更大自由度内进行适应性安排。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800万,正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是: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150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某专门从事技术转让的公司2015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公司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公司型基金的分配为(),即按年度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分配,收益分配的时间安排灵活性相对较()。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销售业务。2016年甲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其他收入为5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600万元,2016年度甲公司实际支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甲公司申报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未将下列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从境内居民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2)依据法律代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30万元,该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某境内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9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甲公司注册地为A地,投资B地的公司型基金乙和合伙型基金丙,同时A和B的投资类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25%,乙基金和丙基金在同一年都向甲企业分配收益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财税情况,甲企业对这两笔收益需向A地缴纳所得税()
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2公司,持股比例50%,B2持有丙国C2公司50%股份,C2持有戊国D公司40%股份,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2017年度: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250万元,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C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
某专门从事技术转让的公司2013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9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公司2013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甲公司注册地为A地,投资B地的公司型基金乙和合伙型基金丙,同时A和B的投资类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20%,乙基金和丙基金在同一年都向甲企业分配收益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财税情况,甲企业对这两笔收益需向A地缴纳所得税()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销售业务。2016年甲公司的销售(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其他收入为5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600万元。2016年度甲公司实际支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甲公司申报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未将下列收入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法律代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30万元,该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