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但可适当进行罚跑步、清洁卫生等富有教育意义的变相体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是(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某学生上课捣乱、致同学都无法上课,老师应当采取()。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违法的。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原则是( )。 ①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③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④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一条文出自()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人格尊严上对学校有哪些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 )。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或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