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权利有()。
下列决议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有( )。 Ⅰ.公司合并 Ⅱ.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Ⅳ.公司对外担保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纳税问题需要注意()。
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若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时,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以下建议,哪些合法()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25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时,甲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7%的表决权,丙享有13%的表决权,丁享有30%的表决权。2015年4月1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华昌有限责任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4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律顾问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述意见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重组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80人,注册资本600万元,经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同意,决议将该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若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时,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其股东应缴付不低于()的新增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这种变更登记在实际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25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时,甲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7%的表决权,丙享有13%的表决权,丁享有30%的表决权。2010年4月1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25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时,甲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7%的表决权,丙享有13%的表决权,丁享有30%的表决权。2010年4月1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25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时,甲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7%的表决权,丙享有13%的表决权,丁享有30%的表决权。2010年4月1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李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述意见中,( )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若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__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注意增资募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