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A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问:(1)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时间:2024-04-17 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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