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酒家与广东某洒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后来双方发生争议,某酒家作为申诉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但某酒厂拒绝答辩。双方经第三人努力,又订立一份补充协议,将纠纷交由酒厂所在地的广东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但是某酒家没有申请仲裁,而是向酒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向酒厂发出开庭通知,酒厂应诉。后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酒厂)胜诉,原告(酒家)又以双方有仲裁条款和补充仲裁协议为由,主张判决无效。问:酒家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时间:2024-02-20 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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