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董事不得自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但可以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人应当是任职()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
《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应当由()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十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关于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及监督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①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 ②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需要重新报经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③保险机构在原负责人辞职、被撤职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形下,指定临时负责人不得超过3个月 ④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不包括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的负有()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所称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有( )。 Ⅰ.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Ⅱ.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Ⅲ.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Ⅳ.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当存在下列情形中的()时,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Ⅰ.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Ⅱ.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Ⅲ.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 Ⅳ.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任职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董事可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