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终止营业,由()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个月。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储蓄所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个月。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几个月()。
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解散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散,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变更营业场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筹建期为自批准之日起()个月。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部临时停业,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个月。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个月。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如遇特殊情况,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银监分局辖区内自助银行的设立,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令〔2015〕3号)规定,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令〔2015〕3号)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