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终止营业,由()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存续分立经批准后,承继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的开业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所属非法人机构可以一次性更名为新设机构的非法人机构。
一个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系统中断时间超过()个小时(含)以上的故障为Ⅳ级故障,属于一般突发事件。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条件:()
县级农村信用社的统计报表先报县监管办事处,再报送到银监分局。()
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解散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降格为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降格为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分理处降格为储蓄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散,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变更营业场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自助银行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其已有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及以上的,由()。
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主任(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成员,以及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更组织形式,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如遇特殊情况,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存续分立应当参照()等有关规定;
银监分局辖区内自助银行的设立,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令〔2015〕3号)规定,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