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公司成立3年后,吸收丁入股。后因公司债权债务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机器设备出资时值15万元,甲现可执行财产5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补交差额,不足部分以后有财产时补足 B.甲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C.甲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D.甲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其他股东无须补足

时间:2023-10-07 15: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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