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和()。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是以民用爆炸物品为基本管理对象,以计算机全程跟踪登记标识和民用爆炸物品编码信息为重点,利用公安专网、互联网、()技术、IC卡交换技术实时动态管理涉爆单位、人员和物品信息的系统。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适用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及其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炸作业的安全管理,监控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是以民用爆炸物品为基本管理对象,以计算机全程跟踪登记标识和民用爆炸物品编码信息为重点,利用()实时动态管理涉爆单位、人员和物品信息的系统。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是以民用爆炸物品为基本管理对象,以计算机全程跟踪登记标识和民用爆炸物品编码信息为重点,利用公安专网、互联网、内外网交换技术、()实时动态管理涉爆单位、人员和物品信息的系统。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于2006年,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应如实将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做好备案。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全部的刑罚种类和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的销售、购买,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于2006年,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是以民用爆炸物品为基本管理对象,以计算机全程跟踪登记标识和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利用公安专网、互联网、内外网交换技术、IC卡交换技术实时动态管理涉爆单位、人员和物品信息的系统。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主体,即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均纳入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范畴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的销售、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