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依法追究()。
在电价低的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属违约用电,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倍差额电费的违约电费。
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三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类别的违约用电,应承担1~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按规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人员给予奖励,属电力系统外部人员的,按查获违约使用电费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元,最低不少于50元。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三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的3~6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类别的违约用电,应承担1~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
电力客户发生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电力管理部门交纳罚款。
违约用电、窃电处理程序依据()的处理内容下达(),通知收费部门收取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计量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客户有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应()。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的3—6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者除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违约金。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者应按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对电力系统除营业外勤人员外的职工检举违约用电、窃电的奖励:资金总额按查获收回的违约使用电费的10%计算,奖金额每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最低不低于50元。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特殊客户管理规范特殊客户包含骚扰来电、疑似套取信息、恶意诉求、不合理诉求、窃电或违约用电、拖欠电费等行为()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外,并承担交补电费6倍的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