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会见的具体时间,正确的为下列哪一选项?()
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被告人宋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得齐律师担任辩护人,开庭以后,宋某对齐律师的庭上表现不满意,依照现行法律,宋某()
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是()
当事人继续委托律师担任上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无需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公司法》鼓励股东自治,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允许公司章程灵活规定有关内容。大同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王某制定了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请问其中的哪一规定是违反法律的?()
李尔斯为美籍华人,为继承其父亲遗产,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李刚发生纠纷,现李刚到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尔斯应诉,并准备委托美国律师史密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我国法律规定,史密斯可以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这属于()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甲市公安局乙区分局立案侦查,并被依法刑事拘留。王某委托律师陈某担任辩护人。陈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会见王某,了解到王某与其堂弟事前原计划是要杀死被害人,若没有杀死被害人而王某“出事”,则由其堂弟继续实施。陈某告诉王某,不要向公安机关透露此事,并找到其堂弟统一口径,让其将欲继续行凶的凶器扔到河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为()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人员转达的委托请求,或者经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作为辩护律师的,可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人员的转达委托证明、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的证明到看守所申请会见。看守所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后应当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见面,并当场确认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对委托关系成立的,安排会见。
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
当事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口头约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王律师担任甲公司和乙厂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两单位分别签定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中都明确规定,聘请方如有诉讼案件需交法律顾问办理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后乙厂因甲公司拖欠其货款向法院起诉后,要委托王律师担任代理人。甲公司同时也要委托王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在下列四个方案中,王律师最应选用的方案是:()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接受委托的起始时间是()
孙律师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应诉,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认为孙律师在票据法律事务方面很有专长,便于庭审结束后请求与孙律师所在甲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聘请孙律师为其代理与乙公司的票据纠纷,孙律师的做法应是()
吴某遇车祸住院,在临终前,请某律师事务所万律师当其见证人并代书遗嘱,吴某同时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吴某去世后,吴某的妻子委托万某担任遗产继承一案的代理人,在上述情况中,万某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李尔斯为美籍华人,为继承其父亲遗产,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李刚发生纠纷。现李刚到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尔斯应诉,并准备委托美国律师史密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中国法律的规定,史密斯可否参加诉讼?
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律师事务所接受某上市公司委托为其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该所及律师自接受该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蒋律师担任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11月,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工程款向法院起诉后,要委托蒋律师作为代理人。同时,乙公司也要委托蒋律师作其代理人,蒋律师可以()
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