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对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饲料标签标准规定了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不适用于合同定制饲料、自用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
农业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什么标准。()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条例》规定:()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应如何处置。()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下列()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其中产品质量标准是指()(①企业标准②客户要求的标准③行业标准④国家标准)
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卫生标准和饲料标签标准都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者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不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如何处置。()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如何处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哪级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