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牙规则》规定,当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害、灭失,在货物目的港交付货物后,若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害以及灭失或损害的一般性质,在货物移交其掌管之前或者当时(如果灭失或损害不明显,则在3天之前),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灭失().
搬家货物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经查找满60日仍无人领取,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和旅客的遗失物品、暂存物品,承运人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动用。()
凡属无法交付的鲜活易腐物品及保管有困难的货物,由承运人酌情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承担。
对无法交付物品变卖所得的剩余款额,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未来领取时,应()。
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建立台账,在发生或发现的()编制货运记录。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搬家货物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经查找满()仍无人领取,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对无法交付物品变卖所得的剩余款额,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不来领取时,应()。
对无法交付物品变卖所得的剩余款额,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不来领取的时候,应()。
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建立台帐,在发生或发现的次日编制货运记录。
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日内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接受的货物,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运人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的货物处理。
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建立台账,在发生或发现的当日编制()。
货物发生损坏,不能明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无法约见托运人或收货人时,应会同()检查。
货物发生损坏,不能判明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日内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接受的货物,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运人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的货物处理。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货物发生灭失、损坏,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
【单选题】对无法交付物品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所发生费用的剩余款额,收货人在()以内来领取时,承运人凭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铁路局集团公司自收到车站上报的“无标记(无法交付)货物处理书”后,满60日查找不到托运人或收货人时,应及时指定车站变卖。()
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或送货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领货通知或送货通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20、“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这里的“货交承运人”术语是()。
在国际运输中,对于无法交付的保管有困难的货物,如果货物已变质或者无法继续保存,应当在海关和检疫部门监督下将货物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销毁货物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